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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问五答 | 技术参数成百上千,如何合理设置评审因素?
发布时间:2025-01-23 09:37:19 浏览量: 21

设备采购项目技术参数过多时,如何合理设置评审因素?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规定货物质保期满后退还履约保证金是否可行?应该什么时间节点退还履约保证金?在云南省丽江市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班上,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社长、高级编辑刘亚利受邀为学员讲解采购人主体责任以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典型案例解析,并进行现场答疑。


问题一:某设备采购项目技术评审分值为50分,有100项技术参数。如果每项技术参数分值过低,供应商投标产品与技术要求适配度就过低,供应商以价格优势中标的情况就会频频发生。若每项技术参数分值设置过高,可能供应商投标产品有部分参数不满足要求,技术项分值就会被扣完,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要求细化量化的规定。设备及货物技术参数项应如何合理设置分值?


答:有的设备项目技术参数多达100余项,甚至更多,这些技术参数不能全部设置为实质性要求。因为实质性要求设置太多,可能直接导致招标文件指向了具体品牌,也可能导致因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不足3家而废标。


对于技术参数过多的设备等货物项目,可以对技术参数进行分类:如果技术参数对采购活动、采购结果可能会产生重大影响,应该将其设置为实质性要求,不满足就一票否决。不会对采购项目质量或者合同履行以及采购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余的技术参数,则可以设置为非实质性要求进行赋分。


设置为非实质性要求的技术参数,在评审赋分时有两种做法:一种是按照指标重要程度赋予不同的分值权重正向赋分;另一种是对不满足技术指标要求的进行反向扣分,扣完为止。法律没有规定评审标准应当采用正向赋分,还是反向扣分,因此,采用哪种打分方法都是可行的,但关健点是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一定要与评分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每项技术指标的分值不一定相同,具体每一个指标应赋予多少分值,应根据该项指标的重要性合理分配,但赋分指标对应的分值总和要与技术指标总分值保持一致。这就要求采购人要对每项技术参数对采购结果的影响进行分析,按照其重要性和影响程度进行分类,再赋予不同的分值。


在招标文件中科学、合理地设置评标标准是复杂的技术工作,也是保证采购结果物有所值和公平、公正的前提和关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下功夫提高专业水平,在对各评分项分值设定时一定要掌握好尺度,既要公正、合理,又要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人使用需求,才能以最优的“性价比”采购到真正所需的产品或服务。


问题二:政府采购货物项目,采购人收取了履约保证金,规定货物质保期满后退还履约保证金是否可行?什么时间节点退还履约保证金合理?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规定,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结果应当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时间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所以,采购人不能规定货物质保期满后退还履约保证金,应在履约验收合格后就退还。


问题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中标或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供应商中标(成交)结果无效。那么,由谁来判定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的理由是否为“正当理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弃标函”时,需要判定放弃理由是否属于“正当理由”吗?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是否能够以“放弃理由不正当”为由拒绝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正当理由”是指不可抗力,也就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而言,以下三种情况属于不可抗力:一是自然灾害,例如地震、台风、洪水等。二是某些政府行为,例如政府颁布新政策、新法律法规等。三是社会突发事件,例如罢工、战争等。供应商有正当理由不能签订合同不承担法律责任。除正当理由外,供应商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实践中,供应商往往以中标、成交价格太低导致其亏本,或者被制造厂商拒绝供货等为由拒绝签订合同,这些情形均不应被认定为正当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供应商“中标或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的理由是否为“正当理由”,由财政部门认定。


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供应商违规行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供应商法律责任。


问题四:工程采购项目包含空调、太阳能等部分设备,这些设备是否也必须满足三家供应商?如果工程项目涉及多个设备产品,是否需要设置核心产品?如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那么供应商提供的设备也必须是中小企业所生产吗?如该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设备是由大型企业生产的,是否享受价格扣除优惠?


答:首先要理解“不足三家”的意思。对于“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正确理解,就是供应商要满足采购文件的全部资格条件,包括法定资格条件和特定资格条件,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不得开标,不得评标,不得继续采购。所以,“不足三家”是对参与竞争的供应商数量的要求,即至少三家供应商。而对于非实质性评审因素,法律没有规定每一项都要满足三家。采购文件在设置技术参数要求时,不是以满足三家供应商的标准来衡量,而是以技术参数是否具有倾向性来衡量的。


所以,工程采购项目包含的部分设备如果不是单独分包采购,只要采购文件没有倾向性即可,不用必须满足三个及以上的品牌,也不需要设置核心产品。


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与工程相关的货物采购,可以列举参考品牌,但必须符合特殊的情形要求,政府采购就不允许列举参考品牌。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如上述问题中项目属性为工程,工程的承建商为中小企业,即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三条规定,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也明确,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应当由中小企业承建,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和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所以,工程采购项目只需要承建该项目的供应商是中小企业,不对设备的制造商是否是中小企业作出要求。


如果该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只要承接工程的供应商是小微企业就可以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与提供货物的供应商是大型企业还是中小企业无关。


问题五:质疑供应商认为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材料(中标产品的生产厂家公开发布的部分资料),证明与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提供的证明材料不一致,涉嫌虚假应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答复质疑时是否以投标文件为准?对质疑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需要进行查证或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答: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不一定都是根据其公开发布的资料编制而成,所以投标文件与公开发布的资料有所差异也是难免的。再加上供应商网站上的产品信息更新可能滞后等原因,中标产品的生产厂家公开发布的部分资料不一定及时更新,可能网站上的产品不一定是投标产品,投标产品也不一定在网站上发布。所以,网站上公开发布的产品资料与投标文件提供的证明材料有可能会不一致,不能简单地认为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只需根据质疑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以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报告等书面资料,进行书面答复质疑即可,无需进行查证或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如果质疑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由财政部门来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