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酬劳,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广东省 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酬劳,是指纳入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 家库的专家,被抽取参加依法组建的评标评审委员会,完成评标评审 工作后应获取的合理报酬。
第三条 专家酬劳由评标评审费和其他补助两部分构成。
第四条 专家酬劳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在专家评标评审 工作结束后由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支付。
第五条 本办法所列的专家酬劳标准为指导标准、最低标准。
交易项目发起方为增强专家参与积极性,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 在本办法所列评标评审费最低标准的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确定评标 评审费,并通过专家抽取系统告知评标评审专家上浮的比例。
国家对于评标评审专家酬劳费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评标评审专家对按照不低于本办法所列标准给付的酬劳, 应予以接受,不得要求给付更高标准酬劳或提出其他不合理费用要求。
第七条 评标评审费按照评标评审时间的整数时数计算。超过整 数时数0. 5小时以内的不计算,超过0.5小时、不足1小时按增加1 小时计算。
评标评审时间从系统所通知的专家到达评标评审地点集中的时 间起至评标评审结束(完成评标评审报告)止。
第八条 评标评审费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 评标评审在当天完成的:
1. 评标评审时间2小时以内的,按每人每次400元支付;
2. 评标评审时间超过2小时且总评标评审时间8小时以内的,超 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
3. 评标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 丿Lx o
(二) 评标评审时间超过一天的,按每人每半天600元支付。
第九条 其他补助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 误工补助。对于到达评标评审地点的专家,按规定须回避 或评标评审因故取消、改期的,提供补助100元。属于异地评标评审 情况的,应当提供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
(二) 应急补助。应急专家提供补助200元。
(三) 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
1. 本地评标评审和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原则上不提供交通补助和 在途补助。
2. 异地评标评审,应当提供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其中:在途补 助标准为200元;交通补助费用凭当次有效公共交通(包括公交车、 地铁、出租车市内路段、长途汽车、火车硬座、高铁/动车/城轨二等 座、飞机经济舱等)报销凭证实报实销,其中返程交通参照来程实际 发生同等额度费用支付(需要票据的,专家应在回程后7日内将票据 寄到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自驾车或者不能提供有 效票据的,按以下标准包干补助交通费:属于相邻市的交通补助100 元(含往返),属于不相邻市的交通补助200元(含往返),不再支 付燃料、路桥、停车等其他交通费用。
第十条 对具备高级职称的专家,以及负责主持评标工作的专家, 其评标评审费、误工补助、应急补助、在途补助参照最低标准上浮1 0%给付。
第十一条 实行专家酬劳与居民消费价格上涨联动机制。从2021 年开始,本办法所列的评标评审费和其他补助(实报实销的交通补助 费除外)的标准,按照《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 的年度居民价格涨幅滚动调整。
按照上款规定滚动调整后的标准,自年度《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次月起自行生效。单个项目评标评审跨越新旧 两个标准的,统一按新标准计算。
第十二条 专家评标评审期间应适当安排休息,以保证评标评审 质量。评标评审结束时间超过12:00或18:00时,交易项目发起方或 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为专家统一安排午餐或晚餐,并承担相关费用0 适当的用餐和休息时间,计入评标评审时间。
第十三条 专家评标评审结束时间超过22:00时,交易项目发起 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在隔夜评标评审休息区等为专家安排住 宿,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异地评标评审的专家,需要提前到达评标评审地点住 宿或评标评审结束后住宿的,食宿费用由交易项目发起方支付,参照 以下标准:
1. 住宿费用。可参照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 按处级及以下住宿限额标准包干支付。
2. 餐饮费用。交易发起方按标准为专家提供餐饮的,不再另行支 付餐饮费用。专家自行解决餐饮的,餐饮费用报销以整日数计算,按 照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伙食补贴标准进行包干支付。
第十五条 专家未完成评标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标评审现场的, 不得获取酬劳。
第十六条 专家对于所参加的评标评审项目,有配合答复询问、 质疑等事项的责任。专家履行以上责任,不再支付酬劳;但需要专家 到现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支付误工补助、交通和在途补助、住宿费 用、餐饮费用。
第十七条 评标评审结束前(即在评标报告签字之前),评标评 审专家不得就有关酬劳问题开展任何形式的打探或商讨。
第十八条 评标评审结束后,专家认为所得酬劳低于本办法所列 标准的,可以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反映,或者向有关行政监 督部门投诉,但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名。
专家仅以酬劳低为由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的,视为同意评标结 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同时将有关情况 反映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九条 交易项目发起方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不执行本标准, 经核查属实的,交易项目发起方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依照本办法纠 正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本地评标评审”,是指专家在库注册的 常驻评标评审区域(下称常驻区域)与评标评审地点在同一地区(地 级以上市)。
本办法所称“异地评标评审”,是指专家常驻区域与评标评审地 点不在同一地区,专家需到项目评标评审现场进行评标评审。
本办法所称“远程异地评标评审”,是指专家常驻区域与评标评 审地点虽不在同一地区,但专家无须到项目评标评审现场,按照就近 和便利原则选择远程异地评标评审专家席位,通过信息网络进行的全 程电子评标评审。
本办法所称“以上” “以内”均包含本数;“超过”“低于”“不 足”均不含本数。